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可否按3%開具普通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或季度銷售額超30萬元可減按1%繳納增值稅,是否可以按3%開具普通發票,按1%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二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第五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1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減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自上述公告發布后,小規模納稅人按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或季度銷售額超30萬元可減按1%繳納增值稅,按3%征收率開具普通發票的,不能按1%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