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能否作為稅前扣除憑據呢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能否作為稅前扣除憑據呢?
不可以。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1號)第七條規定:“ 下列行為,可以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一)行政事業單位暫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暫時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后需退還原付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押金、定金、保證金及其他暫時收取的各種款項等。
(二)行政事業單位代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代為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后需付給其他收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代收教材費、體檢費、水電費、供暖費、電話費等。
(三)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其他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
(四)財政部門認定的不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其他資金往來行為。”
依據上述政策,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國家有關部門及組織在發生暫收或代收費用時所使用的票據,不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