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計提折舊年限長于10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是否要納稅調整
企業設備計提折舊的年限長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否需要納稅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于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準予在剩余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設備計提折舊的年限高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不需要納稅調整,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