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給獨立董事的津貼是否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
支付給獨立董事的津貼是否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 9 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2014)第三條“關于職工和職工薪酬的定義”第(一)項“職工的定義”規定,本準則所稱的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具體而言,本準則所稱的職工至少應當包括:
2.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部分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董事、監事,或者董事會、監事會的,如所聘請的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等,雖然沒有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屬于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屬于本準則所稱的職工。
根據上述規定,支付給獨立董事的津貼應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