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沒有簽訂書面合同,能否以發票的不含稅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公司有些購銷沒有簽訂書面合同,能否以發票上面的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規定:“ 第六條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規定:
“二、關于應稅憑證的具體情形
(二)企業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系、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依據上述規定,如果貴司的業務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也沒有合同性質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僅開具發票的,可以不交印花稅。發票不是印花稅應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