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備注欄沒有寫項目名稱和地址是否可以做為稅前扣除的憑證
企業取得建筑服務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備注欄沒有寫項目名稱和地址,是否可以做為稅前扣除的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建筑服務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沒有寫項目名稱和地址,填寫不規范即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因此,不可以做為稅前扣除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