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支付工程款承擔的利息,需要由施工企業開具發票嗎
房地產企業逾期支付施工企業工程款,法院判決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是否需要由施工企業開具發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逾期支付施工企業工程款,法院判決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屬于施工企業提供建筑服務的價外費用,需要由施工企業開具建筑服務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