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的房地產企業向被拆遷業主交付回遷房如何繳納增值稅
河北省的房地產企業向被拆遷業主交付回遷房如何繳納增值稅?
參考《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八)>的通知》
十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被拆遷業主交付回遷房如何計稅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自己名義立項,開發回遷房并向被拆遷業主無償轉讓回遷房所有權的行為,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增值稅。區分以下兩種情形: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承擔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開發回遷房并向被拆遷業主無償轉讓回遷房所有權的,其銷售額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
1、按照本企業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房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房地產企業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房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不承擔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開發回遷房并向被拆遷業主無償轉讓回遷房所有權的,其銷售額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在國家稅務總局未發布之前,暫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視同銷售成本利潤率的相關規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各市國稅局確定。
公式中成本不包含土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