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可否按照約定日期分期確認轉讓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轉讓股權,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分期付款,可以按照協議約定的日期分期確認轉讓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分期收款的股權轉讓收入,不能分期確認收入,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