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變化確認的投資收益,交企業所得稅嗎
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為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變化確認的投資收益,為什么不交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四、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所以,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為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變化確認的投資收益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所以不交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