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個人簽訂的住房租賃合同作為員工宿舍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房地產企業與個人簽訂的住房租賃合同作為員工宿舍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法》(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租賃合同按租金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3號)附件1《繼續執行的印花稅優惠政策文件及條款目錄》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二)項繼續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與個人簽訂的住房租賃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個人出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