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該土地使用權,不動產取得的時間怎么確定
一般納稅人企業在2015年取得外購土地,2016年7月才辦出土地使用證,2022年6月出售該土地使用權,不動產取得的時間怎么確定?
參考《江西省國家稅務局營改增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下發《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問題解答二[綜合管理類]》的通知》(贛國稅營改增辦發[2016]50號),十一、所謂不動產的取得,如何界定取得時點?
答: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對于納稅人取得的不動產,其“取得”時間如何劃分沒有明確,在總局明確前,暫按以下原則把握:(1)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或抵債方式取得,以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為取得的時間。(2)納稅人出租或轉讓自建不動產,以建筑工程許可證或《建筑施工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為不動產取得的時間。(3)對于不動產轉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賃合同的簽訂時間確定不動產“取得”時間,即:一般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可選擇簡易辦法征稅;將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征稅。
外購的不動產取得時間應為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總局沒有明確前,建議再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