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建筑收入可以扣除項目的分包款嗎
建筑企業的項目部在項目地按建筑收入的千分之二預繳企業所得稅,在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建筑收入可以扣除項目的分包款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三條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上述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沒有規定建筑企業的項目部在項目地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扣除分包款,因此,建筑企業的項目部在項目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建筑收入不可以扣除項目的分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