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購入的房屋現在出售,是否可以按差額預繳增值稅
企業營改增后購入的房屋現在出售,是否可以按差額在房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三條第(五)項規定,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