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防疫物資直接向醫院進行捐贈,能否稅前全額扣除
房地產企業2022年5月購買防疫物資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進行捐贈,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第三條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
由于捐贈全額稅前扣除的政策執行至2021年3月31日,房地產企業2022年5月購買防疫物資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的捐贈,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