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接受限定用途的資產要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核算嗎
非營利組織接受限定用途的資產按要求使用后有余額的,是否要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核算?
非營利組織接受限定用途的資產按要求使用后有余額的,是否要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核算?《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如果限定性凈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應當對凈資產進行重新分類,將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
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認為限定性凈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
(一)所限定凈資產的限制時間已經到期;
(二)所限定凈資產規(guī)定的用途已經實現(xiàn)(或者目的已經達到);
(三)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撤銷了所設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凈資產受到兩項或兩項以上的限制,應當在最后一項限制解除時,才能認為該項限定性凈資產的限制已經解除。
所以,限定用途的凈資產規(guī)定的用途已實現(xiàn)的,剩余資金的限制已解除,應當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