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發票未注明項目名稱和地址,能否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房地產企業取得建筑服務發票備注欄未注明項目名稱和地址,能否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 23 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70 號)第五條規定,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號)規定,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取得建筑服務發票備注欄未注明項目名稱和地址,不能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