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入的原材料報廢了,對應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
企業購入的原材料因疫情原因停產導致原材料報廢了,對應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企業原材料因疫情原因停產導致報廢不屬于上述規定的因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因此,對應的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