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建好的商品房獎勵給員工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企業將建好的商品房獎勵給員工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所以,房地產企業將建好的商品房獎勵給員工要視同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