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專用賬戶而產生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的要求設立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專用賬戶而產生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因此,雖然農民工工資專戶是依據國辦發〔2016〕1號文件要求設立的,但是企業實際取得的是銀行支付的存款利息,應作為“利息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