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無產權的車庫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銷售無產權的車庫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12366咨詢熱點問題解答(2019年10月)》第十問“企業銷售無產權的車位,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解答中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企業銷售無產權的車位,由于不需要到政府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注冊,為此,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應貼花。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銷售無產權車位簽訂的合同無需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