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之前取得的土地出租給別的單位,可以簡易計稅按5%開票嗎
我們把2016年4月30號之前取得的土地出租給別的單位,是不是可以簡易計稅按5%開票?
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