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后不屬于小微企業,什么時候開始不能享受減免優惠
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20年是小微企業,2022年匯算清繳后2021年不屬于小微企業,我公司什么時候開始不能享受小微企業六稅兩費的減免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第(二)項規定,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20年是小微企業,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匯算清繳后2021年不屬于小微企業,公司則從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不能享受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