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開發企業預繳所得稅時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及附加稅費能否減除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所得稅時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及附加稅費能否減除,如何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號)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A2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 類)>填報說明》第四條“預繳稅款計算”中第4項規定,第 4 行“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從事房地產開發等特定業務的納稅人,填報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特定業務的應納稅所得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出預計毛利額,扣除實際繳納且在會計核算中未計入當期損益的土地增值稅等稅金及附加后的金額,在此行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