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過年時給員工的發的微信紅包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
公司過年時給員工的發的微信紅包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稅政司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發布的《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政策問題的解答》明確,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也屬于《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所指禮品的一種形式,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政策操作口徑,便于征納雙方執行,《公告》明確禮品的范圍包括網絡紅包,網絡紅包的征免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禮品稅收政策執行,即: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繳稅的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也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所以,過年時公司給員工的紅包也要并在工資薪金中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