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時候,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是否需要填寫
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時候,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是否需要填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因此,如果匯算清繳的年度,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發生了關聯業務往來的,應該填報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