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境內為境外企業提供咨詢服務是否免征增值稅
企業在境內為境外企業提供咨詢服務是否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境內企業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鑒證咨詢服務免征增值稅。
第七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完全在境外消費,是指:
(一)服務的實際接受方在境外,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
(二)無形資產完全在境外使用,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境內提供的咨詢如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則可以免征增值稅;否則,不能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