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在青島,成都設立的分公司可以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嗎
總公司在青島,成都地區設立的分公司可以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嗎?怎么計算分攤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規定“對于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加總計算出匯總納稅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最后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所以,分支機構符合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條件、總公司不符合的,可以就分公司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只是在匯總計算應納稅額時,先要在總、分公司間按規定分攤應納稅所得額,分攤給適用西部大開發優惠的分公司的部分適用1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分攤到其他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該公司(總公司或分公司)的所得稅稅率計繳應納稅額;然后將總、分公司計算的應納稅額加總,把合計的應納稅額再按規定在總、分公司間分攤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