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出租人為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
青島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出租人為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有關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
各區(市)財政局、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22〕1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22年“穩中求進”高質量發展政策清單(第四批)的通知》(魯政發〔2022〕12號)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關于出租人為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有關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魯財稅〔2022〕29號),現將出租人為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有關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為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出租人,其減免租金部分所對應的房產、土地,按照減免租金的月份數和減免比例,減免2022年度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本通知所稱小微企業,是指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劃分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三、出租人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并將有關減免租金協議、合同等相關證明資料留存備查。
四、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征的應予減免的稅款,納稅人可依法申請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款或者申請退還。
青島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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