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尚未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如何確定銷項稅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已經確認了主營業務收入了,但是尚未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如何確定該筆收入的銷項稅?
依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的規定,“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因此,按照會計準則已經確認了主營業務收入,但是尚未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該筆收入的銷項稅可計入“應交增值稅——待轉銷項稅額”科目,等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增值稅——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