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把汽車移送到分公司使用,是否應當做視同銷售處理
總公司把汽車移送到分公司使用,在企業所得稅上是否應當做視同銷售處理?
參考《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規定:
“一、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依據上述規定,總公司把汽車移送到分公司使用,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