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伙企業已持有權益性投資,是否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
【問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實施前獨資合伙企業已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是否應向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
【答案】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第二條規定,公告實施前獨資合伙企業已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應當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稅務機關接到核定征收獨資合伙企業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調整其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