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貿企業外購酒用于員工福利增值稅是否視同銷售
【問題】
商貿企業外購酒用于員工福利增值稅是否視同銷售?
【答案】
《財政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上述規定,商貿企業外購酒用于員工福利增值稅不需要視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