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銷售退回,紅字普通發票無法收回,對方有效證明是指什么
【問題】
發生銷售退回已開具的紅字普通發票無法收回,需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對方有效證明?指的是什么?
【答案】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3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納稅人應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對方有效證明”是指加蓋有對方單位印章或財務專用章的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原因的書面說明。“對方有效證明”及相關業務合同、銀行憑證等證明業務真實性的原始資料由納稅人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