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建房產轉自用,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自建房產的一部分轉自用,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一、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自建房產的一部分轉自用,不需要計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