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研發一臺設備,原材料的金額如何確認
【問題】
企業研發一臺設備,一共耗用了原材料60噸才研發成功,之后賣掉研發的設備,該設備對應的原材料為15噸,允許加計扣除的僅指賣掉的設備對應的15噸原材料的金額,還是研發時全部耗用的的60噸原材料的金額?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二條、直接投入費用指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租賃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二)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
根據上述規定,研發成功的設備對外出售,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因此,允許加計扣除的原材料應為45噸(即60-15)原材料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