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份額轉讓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問題】
合伙企業份額轉讓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產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所以,轉讓合伙企業合伙份額所立的書據不屬于上述印花稅列舉的應稅憑證,不征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