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給外籍員工報銷探親假路費,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問題】
企業給外籍員工報銷探親假路費,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案】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
(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規定:
……
(四)對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p>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執行標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336號)規定:“(一)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因此,外籍員工取得探親假路費,能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