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服務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問題】
快遞服務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案】
參考福建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立合同人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因此,與快遞公司簽訂的快遞服務合同不屬于貨物運輸合同,不征收印花稅。但凡直接辦理承、托運的,運費結算憑證的雙方均為貨運憑證印花稅的納稅人,按貨物運輸合同稅目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