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離職時,未抵減完的額度可以繼續抵減嗎
【問題】
企業2021年3月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享受定額扣減稅費優惠政策。7月該士兵離職時,企業還有未抵減完的額度,是否可以在以后月份繼續抵減?
【答案】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規定:“二、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企業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減免稅限額。計算公式為:企業核算減免稅總額=Σ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月份÷12×具體定額標準。”
因此,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企業工作不滿1年的,企業應按月換算減免稅限額,士兵離職時未抵減完的額度可以結轉到本年度以后月份繼續抵減,但是不能結轉到以后年度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