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商或經銷商作為出租人的融資租賃是確認資產處置損益嗎
【問題】
生產商或經銷商作為出租人的融資租賃是確認資產處置損益還是主營業務收入?
【答案】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財會〔2018〕35號)的有關規定:“第四十二條 生產商或經銷商作為出租人的融資租賃,在租賃期開始日,該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租賃收款額按市場利率折現的現值兩者孰低確認收入,并按照租賃資產賬面價值扣除未擔保余值的現值后的余額結轉銷售成本。
生產商或經銷商出租人為取得融資租賃發生的成本,應當在租賃期開始日計入當期損益。”
綜上,生產商或經銷商作為出租人的融資租賃應確認主營業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