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在建項目,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應該如何預交增值稅
【問題】
我們公司在石家莊有個房地產開發項目,現在開發還沒有完工,如果轉讓這個在建項目,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應該如何預交增值稅?
【答案】
參考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八)規定:
“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論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于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方法繳納增值稅:
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繳納增值稅。
2.轉讓已進入建筑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增值稅。
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他建設項目?!?/p>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四)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六)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p>
依據上述規定,貴司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按照5%的預征率在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