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貨單位注銷,個人股東結算欠款,可否開具發票
【問題】
給我們供貨的一個單位注銷了,現在這個單位個人股東來跟我們要結算之前所欠的貨款,原單位對于所欠貨款沒有給我們開具發票,我們是否可以讓他個人給我們代開發票,如果不能代開發票我們如何在稅前扣除這部分成本?
【答案】
依據《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被注銷單位的個人股東只是來跟貴公司結算之前貴公司欠被注銷單位的貨款,其個人跟貴公司之間并沒有發生應稅行為,因此這個個人股東不能給貴司代開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貴公司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在稅前扣除相關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