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關聯交易申報時,形成的應收賬款是否填金融資產交易表
【問題】
在進行關聯交易申報時,向境外母公司銷售貨物形成的應收賬款是否填《金融資產交易表》?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四條規定,關聯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有形資產包括商品、產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資產的轉讓。金融資產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說明》中《G102000<有形資產所有權交易表>填報說明》明確,本表適用于本報告年度所屬期間內發生關聯有形資產所有權交易的企業填報。第3列“關聯交易內容”: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填“原材料-來料加工”(按照企業年度進口報關價格計算)、“原材料-其他”、“半成品”、“產品(商品)-來料加工”(按照企業年度出口報關價格計算)、“產品(商品)-其他”、“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筑物”、“固定資產-機械機器設備(包括飛機、火車、輪船)”、“固定資產-器具工具家具”、“固定資產-運輸工具(不包括飛機、火車、輪船)”、“固定資產-電子設備”、“林木類生物資產”、“畜類生物資產”、“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轉材料-包裝物”、“其他有形資產”。可選填多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說明》中《G106000<金融資產交易表>填報說明》明確,本表適用于本報告年度所屬期間內發生關聯金融資產交易的企業填報。
第1行至第5行“境外關聯金融資產出讓(前5位)”:分關聯方匯總本企業發生的境外關聯金融資產出讓交易金額,并填報前5位關聯方的名稱、關聯交易內容、關聯交易金額、比例。
第16行至第20行“境外關聯金融資產受讓(前5位)”:分關聯方匯總本企業發生的境外關聯金融資產受讓交易金額,并填報前5位關聯方的名稱、關聯交易內容、關聯交易金額、比例。
第3列“關聯交易內容”: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選填“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上市公司”、“股權投資-非上市公司”、“債權投資”、“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和“其他金融資產”。可選填多項。
根據上述規定,向境外母公司銷售貨物形成的應收賬款并沒有發生應收賬款轉讓行為,不需要填列《G106000金融資產交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