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入鮮肉后銷售給部隊免征增值稅,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問題】
企業購入鮮肉后銷售給部隊免征增值稅,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購入鮮肉后再對外銷售,不屬于牲畜、家禽的飼養,也屬于農產品初加工,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購入鮮肉后銷售給部隊不能免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