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各個分公司的分攤比例時,如何確定資產總額、收入總額等
【問題】
跨省設立的分公司匯總納稅,總公司在一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計算各個分公司的分攤比例的三項權數時,資產總額、收入總額和職工薪酬的金額是今年一季度的數據嗎?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五條規定,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根據上述規定,今年一季度總公司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計算各個分公司的分攤比例的三項權數時,資產總額、收入總額和職工薪酬的金額是上年度的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