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防護用品是否免征個稅
【問題】
2021年企業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防護用品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二條規定,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第二條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據上述規定,2021年企業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防護用品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