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的軟件用于研發可以按兩年的攤銷金額加計扣除嗎
【問題】
外購的軟件用于研發可以按2年攤銷和按2年的攤銷金額加計扣除嗎?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知)第七條規定,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用于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外購的軟件用于研發可以按2年攤銷和按2年的攤銷金額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