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保險企業以現金支付個人的手續費取得代開發票可否稅前扣除
【問題】
非保險企業以現金支付個人的手續費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規定: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第二條規定,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非保險企業以現金支付個人的手續費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不超過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納稅調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