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部分股權的公司的資本公積增加,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問題】
A公司持有B公司部分股權,按照長投權益法核算,由于B公司的資本公積增加導致A公司的資本公積金額增加,A公司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案】
依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計算印花稅。”
另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自《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開始施行起,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由此可見,A公司資本公積金額增加,就增加的金額應當繳納印花稅。